19 A 銀行與 B 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約定銀行職員如有侵占公款,B 保險公..-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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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hokiwangwang 高三上 (2024/07/29)
民法 第 756-2 條 (保證人之賠償責任) 保險人向其他損害填補之義務人行使代位權時,應特別審酌「該義務人與損害發生原因的遠近」以及「保險代位係為禁止重複補償之規範目的」,就人事保證而言,保證人對損害之發生並無直接的影響力,其責任未必應優先於保險人,再者,依民法第 751 條及 756 條之 2 規定可知,保證債務具有一定之補充性,其責任次序至少不應優先於保證保險人,況人事保證人之經濟地位差距相較於保證保險人而言,明顯較為弱勢...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