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105.2.19)
化學設備(第38條):每2年雇主對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應每二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一、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 (不含配管) : (一) 內部有無足以形成其損壞原因之物質存在。 (二) 內面及外面有無顯著損傷、變形及腐蝕。 (三) 蓋、凸緣、閥、旋塞等之狀態。 (四) 安全閥、緊急遮斷裝置與其他安全裝置及自動警報裝置之性能。 (五) 冷卻、攪拌、壓縮、計測及控制等性能。 (六) 備用動力源之性能。 (七) 其他為防止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之必要事項。二、配管 (一) 熔接接頭有無損傷、變形及腐蝕。 (二) 凸緣、閥、旋塞等之狀態。 (三) 接於配管之供為保溫之蒸氣管接頭有無損傷...
化學設備(第38條):每2年雇主對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應每二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一、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 (不含配管) : (一) 內部有無足以形成其損壞原因之物質存在。 (二) 內面及外面有無顯著損傷、變形及腐蝕。 (三) 蓋、凸緣、閥、旋塞等之狀態。 (四) 安全閥、緊急遮斷裝置與其他安全裝置及自動警報裝置之性能。 (五) 冷卻、攪拌、壓縮、計測及控制等性能。 (六) 備用動力源之性能。 (七) 其他為防止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之必要事項。二、配管 (一) 熔接接頭有無損傷、變形及腐蝕。 (二) 凸緣、閥、旋塞等之狀態。 (三) 接於配管之供為保溫之蒸氣管接頭有無損傷、變形或腐蝕。
衝剪機械(第26條):每年雇主對以動力驅動之衝剪機械,應每年依下列規定機械之一部分,定期實施檢查一次:一、離合器及制動裝置。二、曲柄軸、飛輪、滑塊、連結螺栓及連桿。三、一行程一停止機構及緊急制動器。四、電磁閥、減壓閥及壓力表。五、配線及開關。
擋土支撐(第63條):每日作業前及使用終了後雇主對營建工程施工架設備、施工構台、支撐架設備、露天開挖擋土支撐設備、隧道或坑道開挖支撐設備、沉箱、圍堰及壓氣施工設備、打樁設備等,應於每日作業前及使用終了後,檢點該設備有無異常或變形。
營造施工架(第43條):每週雇主對營造工程之施工架及施工構台,應就下列事項,每週定期實施檢查一次:一、架材之損傷、安裝狀況。二、立柱、橫檔、踏腳桁等之固定部分,接觸部分及安裝部分之鬆弛狀況。三、固定材料與固定金屬配件之損傷及腐蝕狀況。四、扶手、護欄等之拆卸及脫落狀況。五、基腳之下沈及滑動狀況。六、斜撐材、索條、橫檔等補強材之狀況。七、立柱、踏腳桁、橫檔等之損傷狀況。八、懸臂樑與吊索之安裝狀況及懸吊裝置與阻檔裝置之性能。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四級以上之地震襲擊後及每次停工之復工前,亦應實施前項檢查。
19.下列何者爲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規定,每年應實施定期檢查之機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