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06/14修法 剩下普通、教育專業跟專門課程囉!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
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四、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
五、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六、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19.依據師資培育法規定職前教育課程包括專門課程和 (A) 普通課程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