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於得管收之人? (A) 懷胎五月以上者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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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頭(一般警特行政上榜) 大四下 (2019/12/19)
行政執行法第 21 條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看完整詳解 |
5F 小明 小五上 (2021/03/10)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1 行政執行法 第 21 條 (不得管收、停止管收)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B 二、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 A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D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51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51 條 (停止拘留) 執行拘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其事故消滅前,停止其執行。 一、生產或流產後未滿2個月者。 二、懷...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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