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5條規定如下:
填製通知單,應到案日期應距舉發日三十日。但下列案件,其應到案之日期距舉發日為四十五日:
一、逕行舉發。
二、職權舉發。
三、肇事舉發。
四、民眾檢舉舉發。
五、受處分人非該當場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
根據上述法條,答案為(D)45天。
19.依規定,道路交通違規逕行舉發案件,警察於填製違規通知單時,其應到案之日期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