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法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兒童→未滿12歲少年(青少年)→12歲以上未滿18歲
我國現行民法第12、13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分別規定不同年齡人其行為在法律上之效果。但考量現今社會網路科技發達、大眾傳播媒體普及、資訊大量流通,青年之身心發展及建構自我意識之能力已不同以往,為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並與國際接軌,在109年12月25日將民法第12條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110年1月13日公布,112年1月1日施行)。我國刑法在第18條第一、二項規定,未滿14歲之少年若有不法之行為,不加以施以刑罰,而14歲以上未滿18歲,則得以減輕其刑。也就是行為人滿18歲後才具有刑法的完全責任能力,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論處罪責。補充:資料來源
19.對於少年刑事案件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該法所稱之少年,是指:(A)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