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條:
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
前項證物如係文書而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
19.黑幫老大寄信給知名店家,恫嚇:「若不匯款,小心火燭。」試問法庭審理本項證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