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升因失能或疾病特性致外出就醫不便病人之醫療照護可近性,減少病人因行動不便委請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領藥之情形。(二)鼓勵醫事服務機構連結社區照護網絡,提供住院替代服務,降低住院日數或減少不必要之社會性住院。(三)改善現行不同類型居家醫療照護片段式的服務模式,以提供病人整合性之全人照護。居家醫療主治醫師應整體評估病人之醫療需求,開立居家醫療照護醫囑,並得視醫療需要於病歷註明照會理由,連結其他訪視人員提供醫療服務。本計畫之「居家醫療」、「重度居家醫療」及「安寧療護」三照護階段之照護內容。收案條件(一)居家醫療階段:限居住於住家(不含照護機構),且經照護團隊醫事人員評估有明確醫療需求,因失能或疾病特性致外出就醫不便者。病人之子女或照顧者、民眾因各種因素無暇接送就醫之長者或幼童等不符合前述收案條件者,如有就醫需求,應循一般程序就醫。1、失能:指巴氏量表(Barthel ADL Index) 小於60 分。2、因疾病特性致外出就醫不便:指所患疾病雖不影響運動功能,但外出就醫確有困難者,如重度以上失智症、遺傳性表皮分解性水皰症(泡泡龍)病人等。(二)重度居家醫療階段:除第(一)款條件外,另應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以下稱醫療服務支付標準)第五部第一章居家照護之收案條件;使用呼吸器相關服務之病人,另應符合「全民健康保險呼吸器依賴患者整合性照護前瞻性支付方式計畫」(以下稱呼吸器依賴患者照護計畫)居家照護階段之收案條件。(三)安寧療護階段:除第(一)款條件外,另應符合醫療服務支付標準第五部第三章安寧居家療護之收案條件。(四)居家中醫醫療服務:本計畫居家醫療、重度居家醫療、安寧療護階段之病人,需要中醫輔助醫療協助者。(五)居家藥事照護:本計畫居家醫療、重度居家醫療、安寧療護階段之病人,經居家醫療主治醫師判斷其專業能力無法處理之末期病患管制藥品使用諮詢、特殊劑型用藥指導(例如注射筆針劑型、吸入劑型等)。(六)基於給付不重複之原則,行動不便病人(一般)居家照護、呼吸器依賴患者居家照護、末期病患安寧居家療護之收案對象,應自原照護計畫結案,始得於本計畫收案。(七)同一病人於相同照護期間,其他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不得再申請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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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關於「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的收案對象,下列何者錯誤?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