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0.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憲法第 19 條租稅法律主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最高行政法院決議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若增減法律所定租稅義務者,即與憲法第 19 條規 定之租稅法律主義不符 (B)租稅法律主義並不禁止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稅法規定為闡釋,惟其解釋應符合各該法 律之立法目的、租稅之經濟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 (C)稅捐稽徵程序,屬執行法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主管機關得本於職權逕以行政命令規 定之 → J 640,「稅捐稽徵程序」屬法律保留,需授權法律 (D)租稅法律主義之要求,於國家課予人民繳納稅捐之義務,以及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 時,均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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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法定主義之範圍
1.須法定(法律保留)→符合以下構成要...
1.須法定(法律保留)→符合以下構成要件
(1)納稅主體(納稅人)
(2)稅目(繳稅項目)
(3)稅率(繳幾%)
(4)納稅期間
2.可授權→上述構成要件以外
一般而言,稅捐給付義務之發生或消滅,必須由法律定之,而稅捐既為一種法定之債,意味著對於債之關係的成立、內容之變更與消滅,則必須以法律規定。於實體法,指涉的即是稅捐主體、稅捐客體、稅捐客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納稅期間、納稅方法與租稅優惠6等;於程序法,則於釋字第640解釋號已承認「稅捐稽徵程序」亦屬法律保留事項。
(A) → J 620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逾越法律解釋之範圍,有違增訂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之立法目的及婚姻與家庭應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之意旨,乃以決議縮減法律所定得為遺產總額之扣除額,增加法律所未規定之租稅義務,核與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租稅法律主義尚有未符,應不再援用。
(B) → J 746
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定之。惟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之法律條文,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規定予以闡釋,如係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為之,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無違(本院釋字第660號、第693號及第745號解釋參照)。
(C) →J 640,「稅捐稽徵程序」屬法律保留,需授權法律而非職權,才能以命令補充之
稅捐稽徵程序之規範,不僅可能影響納稅義務人之作業成本與費用等負擔,且足以變動人民納稅義務之內容,故有關稅捐稽徵程序,應以法律定之,如有必要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補充者,其授權之法律應具體明確,始符合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之意旨。
(D) → J 640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及租稅稽徵程序,以法律定之。是有關稅捐稽徵之程序,除有法律明確授權外,不得以命令為不同規定,或逾越法律,增加人民之租稅程序上負擔,否則即有違租稅法律主義。
(統整)
稅捐稽徵之程序,除有法律明確授權外,不得以命令為不同規定,或逾越法律,增加人民之租稅程序上負擔,否則即有違租稅法律主義。
1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憲法第 19 條租稅法律主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