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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92.甲於民國95 年7月1日以後,1年內 5次分別前往民宅、大樓公司及大百貨公司竊取財物,經地方法院檢察罫起訴後,法院分別宣告拘役 30 日及有期徒刑 2 年、3 年、4 年、5 年等。試問:若依數罪併罰處斷時,其執行刑應在何種範圍內定之?
(A)2 年以上 14 年以下有期徒刑,應執行者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時,不執行拘役
(B)5 年以上14年以下,不執行拘役
(C)2 年以上14年以下,不執行拘役
(D)5 年以上14年以下,拘役併執行之


答案:B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Sophia 高一上 (2017/07/25)
刑法51:第5款: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5年),各刑合併(2+3+4+5=14年)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F
Huimei Tseng 大一上 (2012/03/28)

第五十一條(數罪併罰之方法)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3F
orz1023 研一上 (2020/04/16)
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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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甲於民國95 年7月1日以後,1年內 5次分別前往民宅、大樓公司及大百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