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14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14 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94.未經許可販賣查禁之刀械者處 (A)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B)五年以下有期徒..-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