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自集中交易市場賣出該公司之普通公司債(參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 (B)甲自集中交易市場賣出 A 公司股票(參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
(C)甲將該消息告知其好友乙,乙於消息未公開前賣出 A 公司股票(參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
(D)甲原本要買 A 公司股票,知悉該利空消息後就不買了:缺乏內線交易構成要件之一:買賣股票(參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
(D)採利用說(新修法,條文中:實際知悉=>改採知悉說=>特別注意)
說明:1.利用說:是美國的通說,但我立法時美國通說是"知悉說"
2.法條採"知悉說",但適用範圍太大,易殃及無辜,幸好"立法理由"中有"利用"兩字
3.遂限縮法條文義解釋:不僅知悉,還要有買賣的動作(利用).若躺平裝死毫無動作,對市場既無影響力,自不宜入罪!
42 甲為 A 上市公司之總經理,其知悉公司重大未公開的利空消息。於該消息未公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