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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3 A 公開發行公司募集發行新股,向認購投資人所交付之公開說明書主要內容有虛偽不實之情事。甲 認購後因而受有損害。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發行人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 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
(B)會計師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
(C)負責人因其過失致損害之發生者,應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
(D)甲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其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募集、發行或買賣 之日起逾 2 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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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vhome 高二上 (2019/03/02)
(A)發行人無論能否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 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仍負賠償責任(參證交法第32條第2項)n(B)會計師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參證交法第32條第2項).....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高登 高二下 (2019/12/22)

財報不實          比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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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幸運上榜貓 高一上 (2021/08/26)
證交法第20-1條

前條第二項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或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告申報之
財務報告,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下列各款之人,對於發行人
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
償責任: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者。
前項各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
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免負賠償責任。
會計師辦理第一項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之簽證,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
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第一項之損害發生者,負賠償責任。
前項會計師之賠償責任,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得聲請
法院調閱會計師工作底稿並請求閱覽或抄錄,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不得
拒絕。
第一項各款及第三項之人,除發行人外,因其過失致第一項損害之發生者
,應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
前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

43 A 公開發行公司募集發行新股,向認購投資人所交付之公開說明書主要內容有虛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