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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6 甲依買賣關係起訴請求乙交付 A 車,訴訟進行中,乙將 A 車交付其員工丙,嗣後法院判決乙應交付 A 車予甲而告確定。甲發覺丙占有 A 車,於是持該確定判決聲請對丙強制執行交付 A 車。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丙承認依乙指示保管 A 車時,執行法院得將 A 車取交甲
(B)丙雖然是判決以外之第三人,但執行法院對其執行時,亦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對甲提起債務人 異議之訴
(C)執行法院認丙非判決效力所及之人而裁定駁回甲之強制執行聲請時,甲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對 丙提起許可執行之訴
(D)丙如提起異議之訴,執行法院為避免丙受損害無法回復,得依職權命丙供擔保後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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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8/16)
(D)丙如提起異議之訴,執行法院為避免丙受損害無法回復,得依職權命丙供擔保後停止執行 法院須斟酌的是有無勝訴之望,而非為避免丙受損害無法回覆。 且得依職權不命供擔保、或命供擔保,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第 18 條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106台抗666 惟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有提起異議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自明。是於當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在該異議之訴確定前,法院如認有必要,得依職權命或不命.....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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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60380434 高二下 (2022/07/04)
(D) 應由受訴法院審酌,而非執行法院
於決定機關與執行機關分離主義下,§14-1債務人適格異議之訴,目的在排除執行力,屬於實體瑕疵,應由決定機關即受訴法院處理
4F
今年一定上岸! (2024/07/21)
(D)錯。強制執行法第18條之停止執行,法院如認有必要,得依職權不命供擔保,或供擔保,或依聲請定相當確實之擔保命停止執行。
 
張登科,《強制執行法》修訂版,2018年1月,頁129。

46 甲依買賣關係起訴請求乙交付 A 車,訴訟進行中,乙將 A 車交付其員工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