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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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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刑法第十條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上述之規定,屬於何種解釋?
(A)立法解釋
(B)司法解釋
(C)行政解釋
(D)文理解釋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
法學緒論 1901-2000#20352
答案:
A
難度:
非常簡單
0.84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Ruoo
大二下 (2024/04/17)
法律解釋有四種:
(一)文義解釋
是指藉由探求條文文字的可能意義,透過文字的意義來解釋法律。
(二)體系解釋
是指解釋法律時要遵從、維護法律的體系,使同一用語、意義統一,且不同階層的法律規範不得相互抵觸。
(三)歷史解釋
指解釋法律時必須要探詢立法史與立法資料,瞭解立法者當初立法時的政策與追求的目的。
(四)目的解釋
指解釋法律時,必須要考量法律的規範意義與目的,才能實踐法律的規定意旨。
法律百科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wABC/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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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刑法第十條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上述之規定,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