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嗣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憲法第六次增修條文公布,再將上開規定中關於同意權之行使,改為「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九十二年十月就任及此後就任之大法官均依此程序辦理。
1991年大法官係由總統提名,由何機關行使同意權? (A)立法院(B)國民大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