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身分因離職而喪失,其身分關係也因而消滅。離職是指真正的、確定的、永久的離開職務,不包括請假、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等情形。如何離卸其職呢?就現行法令規定觀之,不外下述五種原因: (一)辭職:公務人員在任職中如因工作不適、另有發展、身體狀況不佳等一般因素,除非是有服務義務規定之特種公務人員,否則均得陳報長官同意後,隨時請辭。辭職屬自願性離職,一經辭職,即切斷與國家之間的法律關係,且分文未能領取。如遇有同仁辭職事由,機關通常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核布免職。 (二)資遣:公務人員在任職中如遇有機關裁撤、組織精簡、業務緊縮,或現職工作不適任,亦無其他工作可調任,或身心衰弱不堪勝任職務等特...
公務人員身分因離職而喪失,其身分關係也因而消滅。離職是指真正的、確定的、永久的離開職務,不包括請假、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等情形。如何離卸其職呢?就現行法令規定觀之,不外下述五種原因: (一)辭職:公務人員在任職中如因工作不適、另有發展、身體狀況不佳等一般因素,除非是有服務義務規定之特種公務人員,否則均得陳報長官同意後,隨時請辭。辭職屬自願性離職,一經辭職,即切斷與國家之間的法律關係,且分文未能領取。如遇有同仁辭職事由,機關通常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核布免職。 (二)資遣:公務人員在任職中如遇有機關裁撤、組織精簡、業務緊縮,或現職工作不適任,亦無其他工作可調任,或身心衰弱不堪勝任職務等特殊因素,惟尚未達到自願退休、危勞降齡退休之法定年齡或年資,或命令退休之法定條件者,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辦理資遣。資遣人員只能領取一次給與,且因年資較短,所領取之資遣給與亦不會太多。 (三)退休:公務人員任職已達一定之年資或年齡者,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即得辦理退休。目前退休種類有屆齡退休、命令退休與自願退休三種;其中屆齡退休,乃到達一定年齡;命令退休乃具有一定事由,均屬被迫或半強迫性質。請領退休金方式亦有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等三種;惟如年齡尚未達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條件者,亦得選擇以減額給與或展期給與的方式支領或兼領之。 (四)死亡撫卹:公務人員在職死亡者,不論病故或意外死亡,或因公死亡,其職務當然終止,其公務人員身分關係亦隨同消滅。為撫慰遺孤並酬謝公務人員生前之奉獻,國家對於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亦依《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給與一次撫卹金,或一次及年撫卹金。惟目前自殺死亡者,不得辦理撫卹。 (五)撤免職: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公務人員如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經主管長官或監察院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最重者即可課以撤職之懲戒處分;除撤其現職以剝奪其身分外,縱使其尚可以所具之任用資格另覓他職,但至少在一年內仍不得任職。又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考列丁等,或專案考績受一次記二大過處分者,均應予免職。上述撤職與免職,可謂對公務人員最嚴厲的處罰。此外,《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公務人員於任用後,如有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等八款情事者,均應予免職,其本質雖非處罰,但仍生處罰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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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下列何種事由不構成公務員職務關係消滅之原因? (A)死亡 (B)資遣 (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