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第三審為法律審
第一審通常程序→一律須言詞辯論第一審簡易程序→一律無須言詞辯論上訴審判決程序→原則須言詞辯論,例外無須言詞辯論裁定程序→原則無須言詞辯論,例外須言詞辯論
第 188 條(A)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法官非參與裁判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裁判。
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行言詞辯論:一、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有以言詞辯明之必要。二、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有以言詞說明之必要。三、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前項言詞辯論實施之辦法由最高行政法院定之。
2 下列何種行政訴訟程序,應進行言詞辯論,絕無例外? (A)第一審通常程序(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