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者非屬法律保留原則之內涵? (A)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者,應由法律..-阿摩線上測驗
3F akumo2001 國二上 (2016/06/08)
所謂「法律保留」原則,或稱積極之依法行政,乃規範行政機關所制定之命令非但不得抵觸法律,且須有法律之依據,而在另一方面言,法律保留亦可謂為某些重要之事項應由法律加以規範,不得逕行以命令為之。所以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予立法機關,須由立法機關親自以 「法律加以規定 」,才符合民主原則,如果沒有由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亦即行政行為不僅要不牴觸法律,也不能以消極地不違反法律為已足,還需要 「 積極 」 以 「法律明定」。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規定>>的事項、關於人民的權利、義務事項、關於國家各機關的組織的事項,以及其他重要的應該以<<法律規定>>的事項,必須制定法律才符合法治國「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 |
4F
|
5F 阿zhen 高三下 (2022/06/01)
一、法律優位原則:「消極的依法行政」 指一切行政活動都不能夠牴觸現行有效的法律,而此處的「法律」指的是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 之所以叫做消極的依法行政,是因為只要求行政行為不牴觸法律即可。 二、法律保留原則:「積極的依法行政」 指積極的尋求行政行為需要由法律的授權 行政機關倘干涉人民基本權利,須有法律或法律明文授權之命令定之。 依據憲法443號解釋:又可分成 (一)憲法保留 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祥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二)絕對法律保留 而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