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387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3~5、12~14、16、21、23、29、33、42、49、52 條
條文;並增訂第 12-1 條條文
第13條
老人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其向法院聲請。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原因消滅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進行撤銷宣告之聲請。
2 下列關於老人福利法的敘述,何者錯誤? (A)未領有生活津貼,且其失能程度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