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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提出,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若於徵收處分公告日之後,始送達徵收處分之書面通 知,仍以徵收公告日計算申請期間,違反下列何種法律原則?
(A)正當法律程序
(B)比例原則
(C)誠實信用原則
(D)明確性原則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Nina 國二下 (2021/05/04)
釋字731號,強調這30日的規範的立法原意,乃是讓人民「適時取得選擇補償方法所需之資訊,並享有前述三十日之選.....看完整詳解
6F
Angel Chen 高三下 (2021/11/26)

想請問為何不能選誠實信用原則?

7F
黃雷夢(停用) 大一上 (2022/01/29)

TO:Angel Chen:有釋字

釋字731: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制定公布之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該條於一○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惟該項規定並未修正;下稱系爭規定)關於應於公告期間內申請部分,於上開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係在徵收公告日之後送達者,未以送達日之翌日為系爭規定申請期間起算日,而仍以徵收公告日計算申請期間,要求原土地所有權人在徵收公告期間內為申請之規定,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有違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修正者,該部分失其效力。

8F
以顏值決定工作崗位 研一下 (2022/05/13)

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31號【區段徵收申請抵價地之期間起算日案】                                       本段旨在說明本徵收補償之程序應於處分後踐行公告及書面通知之程序,並給予原土地所有權人選擇現金補償及抵價地補償二種法定補償方式。而原土地所有權人選擇抵價地補償期限限於公告後30日內,對於公告後才送達書面通知者而言,不符合正當行政程序。

2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提出, 依司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