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X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
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第 4 條VII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
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
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彈劾:1/2,2/3,大法官
2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及第4條之規定,總統、副總統之彈劾,何者正確?(A)由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