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九條建築技術規則
高層建築物應依左列規定設置防災中心:
一、防災中心應設於避難層或其直上層或直下層。
二、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四十平方公尺。
三、防災中心應以具有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包括底材),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四、高層建築物左列各種防災設備,其顯示裝置及控制應設於防災中心:
(一)電氣、電力設備。 (二)消防安全設備。 (三)排煙設備及通風設備。 (四)昇降及緊急昇降設備。 (五)連絡通信及廣播設備。(六)燃氣設備及使用導管瓦斯者,應設置之瓦斯緊急遮斷設備。(七)其他之必要設備。
2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心設置規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