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 (A)行政強制執..-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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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a Chang 高三下 (2012/10/27)
整理一下版面 ●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 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 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B 四、一般處分 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得不給予陳.....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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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Cathy Peng 大二下 (2013/03/10)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 分之理由者(得不記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