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參照)。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亦即上開規定之失蹤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民法第9條參照)。依題意所示,應自94年3月4日起算,7年甲之失蹤期間。
民法第8條第1項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9條: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滿77歲之甲獨居在家,其子乙在2008年元旦假期回家探視,甲仍健在。元旦過後,其子乙國外出差,待其回國之後,同年1月20日回老家探親時,甲已不見,且從家裡的跡象觀之,甲應該失蹤多日了。經報警,警察訪視附近鄰居,鄰居表示1月15日離家後就不見甲之蹤影。試問:甲死亡宣告裁判內之死亡日期,以何者為正確?A 2014年1月15日凌晨12點(V)B 2014年1月20日凌晨12點C 2015年1月20日凌晨12點D 2015年1月15日凌晨12點
2 甲之生日是民國(下同)14 年 3 月 5 日,於 94 年 3 月 4 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