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第一項+115
第 118 條(無權處分)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
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2 甲於丙生前將丙所有之 A 車出售於知情之乙,並將 A 車交付予乙。於丙死亡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