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5 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2.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由總統提名,經下列何者之同意任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