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有下列何情形,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代行檢查機構、驗證機構、監測機構、醫療機構、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A)發生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
(B)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之情形
(C)發生職業病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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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58), C(13), D(505), E(0) #2891324
統計: A(110), B(58), C(13), D(505), E(0) #2891324
詳解 (共 3 筆)
#5485784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代行檢查機構、驗證機構、監測機構、醫療機構、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一、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發生職業災害)
二、有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之情形。(未遵守規定之相關罰則)
三、發生職業病。
相關條文:
第 37 條第二項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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