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5
第五條(請領證書)
請領記帳士證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同證明資格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之。
前項請領證書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證書發給、換發、補發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記§3
第三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2.依記帳士法規定,經記帳士考試及格者,應向何單位請領記帳士證書? A記帳士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