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第56條(免議之判決)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第1項)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第7款)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第2項)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2.公務員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下列法律效果何者錯誤? (A)未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