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司法院釋字第329號解釋 : 解釋爭點 : 憲法上「條約」之意涵(定義)?何者應送立法院審議? 解釋文: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 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 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 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理由書: 一、 總統依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之權;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 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條約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立法院有議決條...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329號解釋 : 解釋爭點 : 憲法上「條約」之意涵(定義)?何者應送立法院審議? 解釋文: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 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 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 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理由書: 一、 總統依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之權;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 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條約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之權,憲法第38條、第58條第2項、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1.補充憲法第38條: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2.補充憲法第58條第2項: (1)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 以院長為主席。
(2)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 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3.補充憲法第63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 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二、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其位階同於法律。故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我國(包括主管機關授權之機構或團體)與其他國家(包括其授權之機關或團體) 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名稱用條約或公約者, 或用協定等其他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防、外交、財政、經濟等之國家重要事項或 直接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 三、 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 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 (例如協定內容係重複法律之規定,或已將協定內容訂定於法律)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 四、 其無須送立法院審議之國際書面協定,以及其他由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或團體簽訂 而不屬於條約案之協定,應視其性質,由主管機關依訂定法規之程序,或一般行政程序處理。 五、 外交部所訂之「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應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乃屬當然。六、 至條約案內容涉及領土變更者,並應依憲法第4條之規定,由國民大會議決之。 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因非本解釋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應否送請立法院審議, 不在本件解釋之範圍,併此說明。
[補充憲法第4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司法院釋字解釋網站
2.司法院釋字第 329 號解釋指出,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