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憲法上職位之兼任應否容許,例如副總統能否兼任行政院院長問題,應以何種觀點判斷..-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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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蔚婷 高三下 (2011/08/20)
關於憲法上職位兼任是否容許,憲法有明文禁止兼任者當然應予遵守 ,如憲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一百零三條之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兼職限制 之情形是;此外,若兩種職務確屬不相容者亦不得兼任,迭經本院前 引釋字第二十號、第三十號、第二○七號等著有解釋。副總統得否兼 任行政院院長憲法未作任何規定,自無明文禁止可言,故本件所涉者 要在兩種職務兼任之相容性問題。按所謂不具相容性,係指憲法上職 位兼任違反憲政之基本原理或兼任有形成利益衝突之虞而言。自從一 七八七年美國聯邦憲法採嚴格之三權分立為其制憲之基本原則,以及 法國一七八九年人權宣言第十六條揭櫫:「任何社會中,未貫徹權利 保障,亦無明.....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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