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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憲法增修條文對於鄉鎮制度如何規定?
(A)鄉鎮設鄉鎮公所,置鄉鎮長一人,由縣政府依法任免之
(B)鄉鎮設鄉鎮公所,置鄉鎮長一人,由公民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之
(C)鄉鎮長、鄉鎮民代表之選舉至本屆任期屆滿日起停止辦理
(D)未規定


答案:D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Wang Natsume 國二下 (2012/03/01)
鄉鎮制度規定.....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F
Mark Chen 大一上 (2011/05/12)
第 9 條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 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 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3F
Ru 國三下 (2023/07/22)

地方制度法第57條

I  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II  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派員代理者,亦同。

III  鄉(鎮、市)公所除主計、人事、政風之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一級單位主管均由鄉(鎮、市)長依法任免之。

IV  依第一項選出之鄉(鎮、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2.憲法增修條文對於鄉鎮制度如何規定?(A)鄉鎮設鄉鎮公所,置鄉鎮長一人,由縣政..-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