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規定,學生交由監 護權人帶..-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20F
|
21F 光光 高二上 (2024/04/16)
113.02.05修法囉~
新法(113.02) w 第25條:學務處及輔導室之特殊管教措施:帶離現場、適量運動以宣洩情緒 w 第26條: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協助輔導管教措施:請法代/實照到校協助輔導;重大情節者,應依家庭教育法通知法代/實照,並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法代/實照拒絕配合實,應聯繫社政單位進行家訪。 w 第27條學校特殊管教措施 1. 法代或實照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需事先進行家訪 2. 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 3. 聯繫社政提供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諮商等專業服務 4. 送請少年輔導單位 5. 移送警察/司法機關處置 w 第28調高關懷課程實施內涵:抽離式課程、彈性分組,每週課程以五日為限,每日以七節以下為原則。 |
22F yuuu(113應屆雙榜 大二下 (2024/05/05)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二十四、教師之強制措施及阻卻違法事由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不予處罰: (一)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二)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或不當使用第三十一點第二項第一款所列違禁物品,有侵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虞。 (四)其他現在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 教師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二十五、學務處(訓導處)及輔導處(室)之特殊管教措施 依第二十三點所為之管...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