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員警於臺北捷運轉運站對於足登夾腳拖、手提一行李袋露出刀柄及神情慌張之人加以..-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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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小明 小五上 (2021/04/1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6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得查證身分、盤查的要件) I.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A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II. 前項第6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