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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裝置植入式去顫器(ImplantableCardioverter Defibrillator, ICD) 可初級預防 (primary prevention)心 猝死 (SuddenCardiacDeath, SCD) 的發作,唯下列何 者之處置不符合實証醫學?
(A)急性心肌梗塞 40 天後,病人有 2-3 級 NYHAHeart failure 之症狀,且左心室射出率 (Left Ventricular Ejection Fraction, LVEF) <=35%
(B) 急性心肌梗塞 40 天內的病人如有非持續性心室 頻脈 (non-sustained ventricular tachycardia), LVEF <40%及電誘持續性心室頻脈 (sustained VT) 得裝 置 ICD
(C) 六十歲病人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一個月內,LVEF <35%
(D) 非缺血性擴大性心肌(dilated cardiomyopathy)病人 其 LVEF <= 35% 的 2-3 級 NYHA心衰竭,藥物治 療中
(E) 肥厚性心肌病併有高血壓及糖尿病人,且有非持 續性心室頻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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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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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三上 (2020/09/11):

美國心臟學會與其他相關學會於 2013 年聯合擬定關於 ICD 與 CRT 類治

療的實施指引中[2],建議使用 ICD 作為猝死之初段預防的較適當族群(Appropriate

Use Score 為 7 分以上的患者族群)為:

A. LVEF 為 40%以下的心肌梗塞患者,具有無症狀的非持續性心室頻脈(Non-sustained

ventricular tachycardia,NSVT),且於發生心肌梗塞至少 4 天後接受電生理檢查

(Electrophysiology Study,EPS)時可激發出持續性心室頻脈(sustained VT)之表現,此

條件不論患者是否有接受血管再疏通術(revascularization)皆適用;

B. 若患者在心肌梗塞發生前已有心肌病變病史至少 3 個月且 LVEF 為 35%以下,則

此次發生心肌梗塞後不論 NYHA 功能分級為第 1、2、3 級,或有無心室頻脈之情形

皆適合接受 ICD 植入以預防猝死;

C. 若心肌梗塞梗塞患者之 LVEF 為 35%以下且依照臨床指引需接受心臟節律器植

入;

D. 若心肌梗塞患者於發作後有留下缺血性心肌病變且於病發生至少 40 天後 LVEF

仍為 35%以下,但近三個月未接受心導管手術或冠狀動脈繞道術,不論 NYHA 功能

分級為第 1、2、3 級,或有無心室頻脈之情形皆適合接受 ICD 植入以預防猝死;

E. 若患者無心肌梗塞發作但有缺血性心肌病變,LVEF 為 35%以下且接受電生理檢

查(EPS)時可激發出持續性心室頻脈(sustained VT)之表現,則患者適合接受 ICD 植入

以預防猝死;

F. 若患者無心肌梗塞發作但有缺血性心肌病變,且接受至少 3 個月按指引之藥品治

療後 LVEF 仍為 35%以下,不論其心室頻脈之狀況,患者適合接受 ICD 植入以預防

猝死;

105SMD05007_心臟整流去顫器 5/36

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

醫療科技評估報告補充資料

G. 患者有非缺血性心肌病變,接受至少 3 個月按指引之藥品治療後 LVEF 仍為 35%

以下,不論其心室頻脈之狀況且不論 NYHA 功能分級為第 1、2、3 級,患者皆適合

接受 ICD 植入以預防猝死;

H. LVEF 為 35%以下之非缺血性心肌病變患者,且近期接受過心臟瓣膜手術,預期

心臟功能不會改善,同時也需要心臟節律器的患者,適合接受 ICD 植入以預防猝死;

I. 其他特定心肌病變且 LVEF 為 35%以下之患者,如心臟類肉瘤病的患者、類澱粉

沈積症併發心臟衰竭、查加斯氏症、產褥期心肌病變持續之產後 3 個月仍有 LVEF

為 35%以下之情形等,皆適合接受 ICD 植入以預防猝死。而其他心肌病變且不論患

者之 LVEF 是多少,皆適合 ICD 植入,如巨大細胞心肌炎患者、肥厚性心肌病、心

律不整性的右心室發育不全或心肌病變之患者、已接標準藥品治療之長 QT 期間症候

群患者、兒茶酚胺敏感性多型性心室頻脈(CPVT)患者、Brugada 症候群患者且在電生

理檢查時可誘發心室頻脈或心室顫動者、有家族性之猝死性心室心肌病變病史且患

者本身已有結構性心肌病變或左心室心肌緻密化不全之患者(LV noncompaction)。

J. NYHA 功能分級為第 4 級且已等待心臟移植中的患者。

K. NYHA 功能分級為第 2 級或第 3 級患者併有嚴重的週邊血管病變(peripheral

vascular disease),已接受過至少 3 個月按指引之藥品治療且 LVEF 仍為 30%以下者。

 指引中另外提到若患者有以下幾種情形時不建議植入 ICD:預期餘命少於 1 年、

患者有明顯精神疾病導致無法完成常規回診或可能因植入手術使病況更嚴重者、無

法配合回診與藥品治療者、注射藥癮者、NYHA 功能分級為第 4 級但不適合心臟移

植或心臟再同步治療或心室輔助裝置治療且藥品無法控制症狀者、預期以門診方式

接受靜脈強心藥品注射以達成緩和症狀之目的者、有無法控制之感染且可能因血液

傳播使病情加重者。



健保:

原高危險性心臟血管疾病(如曾經心肌梗塞併左心室射出 分率<=40%、肥厚性心肌症、擴張性心肌症,且合併心室 快速不整脈者) 改為 (1) 心肌梗塞後 40 天以上或擴張性心肌症,左心室射出分 率<=35%,NYHA Functional Class II, III 者 (2) 心肌梗塞後 40 天以上,左心室射出分率<=30%,NYHA (B103-3A) Functional Class I 者 (3) 心肌梗塞後 40 天以上,左心室射出分率<=40%,有非 持續性心室頻脈心律不整,且心臟電生理學檢查可誘 發心室顫動或持續性心室頻脈者 次要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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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裝置植入式去顫器(ImplantableCardioverter Def..-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