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 4、5項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20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政黨違憲解散事項之審理機關為何?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