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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0獨占事業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命 其停止,而逾期未停止者,處行爲人多少金額(新臺幣)以下之罰金?
(A) —千萬元
(B)三千萬元
(C)五千萬元
(D)—億元


答案:D
難度: 困難
1F
陳小逸 高一上 (2014/09/01)
第 35 條 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 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 、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 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2F
n4687102 大一下 (2018/09/21)

法條位置變了,如下:


第 34 條

違反第九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第 9 條

獨占之事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每次背了法條的罰則都很容易忘記,於是下決心將罰則整理了一下,果然比較好背了,提供給有需要的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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