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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0 下列何種情形,不是民事訴訟程序當然停止的原因?
(A)原告死亡
(B)被告喪失訴訟能力
(C)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該受訴的普通法院無受理訴訟權限
(D)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死亡


答案:C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五色幸運草 大二下 (2015/04/08)
第 182-1 條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但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看完整詳解
6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1/17)

(A)原告死亡(X;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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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5/14)

第 168 條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 170 條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 182-1 條(已修法)裁定停止—審判權爭議
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認無審判權者,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請求最高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移送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確定。
二、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裁判。
前項第二款之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

最高法院就第一項請求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為裁判者,上級審法院不得以其無審判權而廢棄之。


8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3/07/22)
(C)選項已修法,民事訴訟法§182-1:(I)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認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請求最高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建議刪除此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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