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種情形,不是民事訴訟程序當然停止的原因? (A)原告死亡 (B)..-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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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5/14)
第 168 條 第 170 條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 182-1 條(已修法)裁定停止—審判權爭議 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認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請求最高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移送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確定。 二、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裁判。 前項第二款之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 最高法院就第一項請求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為裁判者,上級審法院不得以其無審判權而廢棄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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