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國77年7月15日公布增訂的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可以免徵遺產稅。所以從這一天起以後死亡的被繼承人,遺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才可以免徵遺產稅。
但是為了辦理繼承登記的需要,仍然要先把這筆保留地併入遺產總額,再以同樣的金額從總額中扣除。
①被繼承人死亡前 6 至 9 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扣除(參遺贈法17)
②拋棄繼承 權之配偶之扣除額:可扣除(參遺贈法17)
③確有證明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不計入(參遺贈法16)
④公共設施保留地:可扣除(參都市計畫法50-1)
6F 有寫錯
2.拋棄繼承權之配偶扣除額:不得扣除 (遺贈#17-1-2)
20 下列何者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①被繼承人死亡前 6 至 9 年內,繼承之財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