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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0 下列何者為行政處分之法律特性?
(A)行政處分只要有瑕疵即不生法律效力
(B)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未提起救濟即生存續力,行政機關不得依職權撤銷
(C)具有執行力之行政處分本身即具有執行名義
(D)人民對於已不得爭訟之行政處分不得請求重新進行行政程序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small_mow 國三下 (2015/08/31)
(A)瑕疵的行政處分可由補正或轉化而合法。(B)行政處分的效力:     1.公定力:未經依法變更或經有權機關加以撤銷或宣告無效外,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     2.拘束力:合法拘束機關本身、相對人、關係人     3.執行力:作為或不作為義務,強制執行.....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3F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研一下 (2018/03/28)

(C)具有執行力之行政處分本身即具有執行名義。

=>有執行力之行政處分是指下命處分,一旦生效,本身即具有「執行」名義,意指各種處分中唯有「下命處分」有「行政上強制執行」之可能性及必要性。

(D)人民對於已不得爭訟之行政處分得請求重新進行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之重開)。

已不得爭訟=>已經不能提訴願及行政訴訟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不能提訴願=>得行政程序之重開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

確定終局判決不服=>不能提行政訴訟=>得再審=>再審事由足以影響行政處分=>得行政程序之重開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  (行政程序之重開)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
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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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
CZC 大一上 (2020/09/15)

(B)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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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正取) 大三上 (202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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