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為行政處分之法律特性? (A)行政處分只要有瑕疵即不生法律效力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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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具有執行力之行政處分本身即具有執行名義。 =>有執行力之行政處分是指下命處分,一旦生效,本身即具有「執行」名義,意指各種處分中唯有「下命處分」有「行政上強制執行」之可能性及必要性。 (D)人民對於已不得爭訟之行政處分得請求重新進行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之重開)。 已不得爭訟=>已經不能提訴願及行政訴訟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不能提訴願=>得行政程序之重開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 確定終局判決不服=>不能提行政訴訟=>得再審=>再審事由足以影響行政處分=>得行政程序之重開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 (行政程序之重開)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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