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 條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
主管機關得要求航空公司或旅行相關業者辦理前項出境申報程序。
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
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
陸地區,不在此限;其作業要點,於本法修正後三個月內,由內政部會同
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20 下列那個行政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之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之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