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不動產開發業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預售屋時,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預售屋買賣 契約書攜回審閱,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之何種行為?
(A)第 20 條之妨害公平競爭行為
(B)第 25 條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C)第 21 條之虛偽不實廣告行為
(D)第 15 條之聯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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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2), B(3170), C(45), D(52), E(0) #1711886

詳解 (共 5 筆)

#2808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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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平法 第20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
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B)
公平法 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C)
公平法 第21條1項: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公平法 第21條5項: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D)
公平法 第15條1項: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服務或市場。
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
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
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
六、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
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
八、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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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5724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
一、適用範圍
本契約書範本提供消費者、企業經營者及社會大眾買賣預售屋時參考使用。
前項預售屋,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
物。
二、契約審閱
關於契約審閱,按預售屋買賣契約屬消費者契約之一種,買賣雙方對於契約內
容之主客觀認知頗有差異,是以不動產開發業者所提供之定型化契約應給予消費者
合理期間以瞭解契約條款之內容,此於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已有明訂。另
外,參照「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四點規定,
不動產開發業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預售屋時,有下列限制購屋人契約審閱之顯
失公平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一)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
(二)簽約前未提供購屋人至少五日審閱期。但經購屋人已充分審閱契約並同意縮短
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得以樣本、影本及足以呈現內容之光碟或其他電
子媒體之形式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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