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人民團體法規定申請設立人民團體有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情形者,不予許可設..-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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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04/11)
釋字第644號解釋理由書第五段:「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本院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參照),其以法律加以限制者,自應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所謂「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原係政治主張之一種,以之為不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要件,即係賦予主管機關審查言論本身之職權,直接限制人民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雖然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惟組織政黨既無須事前許可,須俟政黨成立後發生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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