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第 26 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鄉(鎮、市、區)公所於未置專
職人員前,得置兼職人員,執行災害預防各項工作。
此條未訂定罰則
20 依「災 害 防 救 法 」第 40 條有關公共事業違反情形,致發生重大損害..-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