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0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其可供建築之土地,如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處理者,其期限不得逾多少年?
(A) 20 年
(B) 50 年
(C) 70 年
(D) 99 年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1F
王貞節 高三上 (2015/11/03)
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
2F
love 高二下 (2016/11/17)

第四十四條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之處理方式)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配回原管理機關及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配售外,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其應領回抵價地之面積,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按其應領地價補償費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之比率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並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單位地價折算之。
  二、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校用地,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三、前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得由主管機關依財務計畫需要,於徵收計畫書載明有償或無償撥供需地機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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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丸子 大四下 (2022/07/07)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 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登記後,A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

20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其可供建築之土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