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41041號令修正公布第 976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第 976 條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二、故違結婚期約。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四、有重大不治之病。(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七、有其他重大事由。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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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依民法規定,訂婚後,當事人成為殘廢者,是否構成婚約解除之原因?(A)是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