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下列何人之財產,毋庸視..-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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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Ching 高三下 (2014/04/20)
遺贈稅法§15(視同財產)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後至前項修正公布生效前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前項之規定。 (A)配偶 (第一款) (B)岳父母(配偶的爸媽,民法稱為配偶之血親,亦未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C)孫媳婦(民§1140代位繼承,主要是,如果甲有一子乙,乙有一子丙,當乙比甲早死時,丙等到甲死了,就可以代位繼承甲的財產,又遺贈稅法§15第一項第三款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丙的配偶亦發生效力) (D)繼父母(係血親之配偶,在民法上稱為直系姻親,所以非父母,只是媽媽的老公或爸爸的老婆,依遺贈稅法§15第一項第三款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