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62號解釋,軍官經監察院彈劾者,應移送何機關審議? ..-阿摩線上測驗
2F Ellen Chen 大二下 (2012/12/23)
釋字第 262 號 【解釋文】 監察院對軍人提出彈劾案時,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至軍人之過犯,除上述彈劾案外,其懲罰仍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行之。 【解釋理由書】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憲法第七十七條定有明文。司法院設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公務員懲戒之主管機關,此觀司法院組織法第七條規定甚明。 彈劾權在採取三權分立之民主國家,係議會代表人民對政府高級官員之違法或失職,實施民主監督之制度。我國憲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條規定之監察院彈劾權,其範圍較廣。而憲法除就總統、副總統之彈劾程序定有明文外,對於一般彈劾案之審議,並未就文...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