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在成本沒有變動下,若某衛生紙廠商聯合同業一起漲價,以便能獲得更高利潤。對..-阿摩線上測驗
3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2/16)
(A)人民團體法(X) (B)公平交易法(O) (C)消費者保護法(X) (D)社會秩序維護法(X) 公平交易法 第 14 條 (聯合行為之定義)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前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聯合行為之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 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本法之聯合行為。 |
4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6/29)
(0800118 制定) 公平交易法 第 1 條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理由 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
(1040122 全文修正) 公平交易法 第 1 條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
理由 一、本法規範之行為類型有第二章之「獨占、結合、聯合行為」及第三章之「不公平競爭」。前者屬限制競爭範疇,旨在排除限制競爭之行為,促進市場之自由競爭;後者則在消弭不公平競爭行為,促進事業之公平競爭。原條文規定「確保公平競爭」不足以涵蓋上開自由競爭之意旨,爰修正為「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以切合實際。 二、按本法未規定之事項,若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則應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此為當然解釋,爰依法制體例刪除原條文後段規定。 |